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: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名称为:Guang Dong Fashion Designers Association. 缩写:GDDA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服装(织造、印染、工艺)设计、展示、研究与教育及相关领域的单位、机构、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专业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面向市场,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开展服饰文化艺术交流,规范职业标准,加强横向联合,推动设计转化,促进广东服装和时尚产业的持续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成立,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,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,与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相互配合协调发展。
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。
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: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定期开展服装设计的学术研究与交流,组织服装设计、技术人员的评选展示活动,不断挖掘和推介服装设计、技术人才;
(二)举办各类服装职业培训、研讨等活动,宣传和普及服装设计知识,传播国内外的先进技术,开展服装设计等咨询活动;
(三)建立服装专业的技术档案,以及专业服装设计人才档案;
(四)加强与港澳台及国际间服装设计师的交流与合作,推介本地品牌服装走向国际市场,协助国际品牌进入国内市场;
(五)加强协会与经济界、新闻界的横向联系,定期举办会员间的联谊活动;
(六)建立服装设计创新体系,发布服装流行趋势;
(七)接受委托进行服装设计师职称资格考核与晋升的评定组织 工作;
(八)维护设计师的合法权益,编辑出版设计师专业刊物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八条 凡从事服装设计、研究、教学、品牌管理和织造、针织、印染设计的专业人士、服装及时尚业界的专业机构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的单位或个人会员。
在广东省服装院校(系)中就读的在校学生,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的预备会员(预备会员管理办法详见《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预备会员管理条例》)。
对振兴服装行业发展和服装设计师的成长作出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,本会可聘为荣誉会员(理事)。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 从事服装设计及相关领域或取得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秘书处审核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参加协会活动、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;
(六)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、国际交流等各类专业活动;
(七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;
(四)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五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六)向本会反应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:
(1)新会员入会会费
团体会员入会费850元(含当年的会费及会员证费用);
个人会员入会费350元(含当年的会费及会员证费用)。
(2)年会费
会长、副会长年会费2000元;
理事、监事年会费500元;
单位理事1200元;
一般团体会员年会费800元;
一般个人会员年会费300元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,将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,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议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肆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;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。
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;
(三)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(四)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六)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八)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提名,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九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(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)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
(四)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。会长不得兼秘书长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,常务副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肆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会长工作会议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六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秘书长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工作会议。
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。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行使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